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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1年簡上字第 9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係文教性公營造物,對於利用營造物之人,包括學生,具有制定發布利用規則之營造物權限。利用規則係自主權內之管理規則,性質上並非法規命令,無庸踐行行政程序法所定之發布程序,於學校網站上公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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