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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679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個人資料」,亦應指關於自然人個人之「客觀」資料,且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予以識別該個人者始足該當。若非屬該個人之客觀資料,而屬行政機關對於該當事人所涉事件之主觀認知記載或評價論斷,即非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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