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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6 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即非屬所規範之特種貨物,而排除生前一般贈與之情形。又民法第 1148 條之 1 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旨在保障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確保遺產稅之課徵,尚無將生前一般贈與行為之情形,與繼承或遺贈事實作等同評價。另繼承開始時,倘非屬繼承人,自不符民法第 1148 條之 1 所規定之要件,而不得據以主張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6 款之除外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上級機關或長官訂頒之裁量基準如有不符合母法授權目的之處,或未充分區分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亦未設有適當的調整機制者,下級機關或屬官在個案行使裁量權,自應優先遵照法律授權意旨而為裁量,如果仍一味依照裁量基準為處分,即構成裁量怠惰之違法瑕疵。
3
裁判字號:
旨: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2 款規定,旨在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符合同法條第 1 款規定之所有權人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 2 戶房地,仍認屬合理常態移轉,予以排除課稅;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新購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以排除課稅。是以,適用該條例第 5 條第 2 款規定之情形,應以符合同條第 1 款持有房地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且換屋購買新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新購房地為前提。是以,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 1 年以內曾供營業使用之房地,核屬同條例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特種貨物,並無該條例第 5 條第 1 款排除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利用他人名義登記取得房地,其後又以假贈與、真買賣方式將房地銷售並移轉登記與另一人,藉以規避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且不符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除補徵稅款外,亦應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按銷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原則上即應履行申報義務,須具備例外情形始免予申報,納稅義務人不能以其不確信有無免申報之例外情形,而解免其申報義務,其未善盡查證義務,怠於履行申報義務,即構成稅務違章行為,自應按章裁罰。次按所有權人如利用合法之途徑將原有土地轉變成為新形態產權之際,另行取得與原有物顯不相當之權利價值者,雖在外觀形式上該新形成之產權係屬原物之變體,但因彼此價值懸殊,本於實質課稅原則當認所有權人就超出原物價值之部分係屬新取得之產權,自應適用相關之稅法課徵其應納稅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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