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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行政機關就法令所為釋示、或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本於行政權而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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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新訂之法規,原則上固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惟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仍應適用新法規,縱有減損規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亦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3
裁判字號:
旨:
函釋非經授權,其性質屬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認定有無自住事實之參考,係屬行政規則。出賣人究應於何時辦竣戶籍登記始符排除課稅之規定,已涉及應否課稅之要件,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上級機關或長官訂頒之裁量基準如有不符合母法授權目的之處,或未充分區分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亦未設有適當的調整機制者,下級機關或屬官在個案行使裁量權,自應優先遵照法律授權意旨而為裁量,如果仍一味依照裁量基準為處分,即構成裁量怠惰之違法瑕疵。
5
裁判字號:
旨:
銷售契約自應符合民法契約成立生效之要件,於精神錯亂中所為之契約既為無效,即無從該當銷售契約,自無從成立課徵特銷稅之要件。而當事人於行為時並未受禁治產宣告,且縱其外觀上生活雖能自理,亦親自買受及銷售房地之行為,但處理房地相關事宜時,是否係受疾病引發強迫性購物,而係精神錯亂中所為之契約,應詳加調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利用他人名義登記取得房地,其後又以假贈與、真買賣方式將房地銷售並移轉登記與另一人,藉以規避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且不符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除補徵稅款外,亦應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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