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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48 號
要
旨:
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6 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即非屬所規範之特種貨物,而排除生前一般贈與之情形。又民法第 1148 條之 1 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旨在保障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確保遺產稅之課徵,尚無將生前一般贈與行為之情形,與繼承或遺贈事實作等同評價。另繼承開始時,倘非屬繼承人,自不符民法第 1148 條之 1 所規定之要件,而不得據以主張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6 款之除外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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