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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指導之行政行為形式並不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即尚難謂可構成信賴保護之信賴基礎。況行政指導如係以口頭為之者,其內容多不明確,也欠缺紀錄跡證,與嚴謹之正式書面記載尚有不同,縱認其有信賴基礎存在,其被信賴之程度從日常經驗法則判斷,亦不具社會經驗上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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