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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放行之進口貨物,於納稅義務人提領後,經改列貨品分類號列或變更貨名認定致屬不得進口之貨物,如納稅義務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則不得責令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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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4 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第 2 項但書規定,仍需在三聯售貨單上留下護照號碼或旅行證件號碼等資料,乃課予免稅商店確認購貨人身分義務外,另加諸入出境旅客資訊隱私自主決定權限制,此項限制宜慎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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