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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關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規範者為「退稅」及「補稅」之案件,且係指未涉及虛報漏稅情事之進口案件。又稅務案件既有虛報價格,繳驗不實發票、逃漏稅捐之事實,自應依行為時關稅法第 91 條規定,按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論處,並依同條例第 44 條前段規定追徵(非補稅)所漏之稅款,而無行為時關稅法第 14 條第 1、2 項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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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如已提供函文影本足使公務員知悉其調職原因者,即無須提供原告閱覽、複印人事資料或內部單位之擬稿、準備作業資料等函稿原件。
3
裁判字號:
旨:
行為人身為報關業者並採連線通關方式申報,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1 條及第 12 條第 1 項等規定,對其所受委託之進口報關事項,若有應注意並能注意卻疏未注意之情形導致漏列貨物及其發票,並於連線通關申報經關稅局核定為通關後,方始申請更正報單事項,此自有其違法之處。惟以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 15 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故以行為人其主動申請更正之行為,符合上述認定標準免予處罰之規定,對行為人所漏營業稅部分,自應免予處罰,其罰鍰處分自應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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