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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因政府機關之疏失致嗣後撤銷土地買賣已納印花稅可核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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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營利事業彙總代繳印花稅,稽徵機關發現有溢發代扣繳手續費情事,如符合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者,有關該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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