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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所立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以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政機關之名義所立之憑證,得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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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係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其經內政部指示辦理同條例第 3 條第 1、5~8 款等規定之社會住宅相關業務,屬公權力之行使範圍,以其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至於執行前開以外業務所書立之憑證,仍應徵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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