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所謂免稅所得,係於「免稅期間」以「核准免稅設備」「自行生產 」「核准免稅產品」並「銷售」所產生之所得之謂;易言之,公司 要享有五年免稅投資計畫者,係利用經核准之機器設備自行施作而 達成免稅產品之生產。(二)行為人如無法就生產過程中,針對「個別」產品所需之各種直接材 料、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予以明確歸屬並獨立計帳,而無法獨立計 算免稅所得,自須將「全年所得」中區分「免稅」所得與「應稅」 所得兩部分,始符公允;又因無法獨立計算,則免稅產品可能同時 由免稅設備及應稅設備生產,或以免稅設備同時生產免稅產品及應 稅產品,以致難以分辨行為人所銷售之免稅產品究係以應稅或免稅 設備生產,故免稅所得之計算,應以「全年所得」,按收入比、設 備比及自製比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