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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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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縣(市)議員依地方制度法第 52 條規定支領之研究費,係因議員集會行使職權所受領之合理報酬,其性質非純為「獎勵議員研究法令」或「基於議員職務提供勞務」而給付之必要費用
2
旨:
公司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臺灣地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等試務工作,雖經認定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惟並不表示於委託範圍即屬為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4 款所稱政府機關,本質上仍為營利事業,故其發給工作人員之工作費不得適用免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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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財政部賦稅署主管人民申請案件審核作業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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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回收相關標誌之查核工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委託,在公告其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另慈善團體銷售資源回收物品之銷售額,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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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兼職費支給標準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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