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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旨:
按稽徵機關據以核定納稅義務人所得稅額之營業淨利,並非依據納稅義務人所屬行業類別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而係依據其所提供之帳證加以審核後,剔除不予認列之部分計算而得,則法院逕以稽徵機關依據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納稅義務人之營業淨利,進而據以核定應納稅額,並以其認定行業類別有誤,而為不利稽徵機關之判決,於法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按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於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有應補徵之稅款時,仍得再予補徵,縱稅捐機關之前未發現應補徵之稅款,對納稅義務人尚不生信賴之基礎,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次按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類,係有關綜合所得稅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無適用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所得究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抑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就其主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及所得性質為個案判斷。凡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無論係以個人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組織方式為經營,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為個人因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則依綜合所得稅課徵,兩者均應依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因此,牧場依其所具備之組織型態、資金、場所、設備、人力規模、品牌建立及產品行銷等情形,係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照及場所,並以合夥之組織方式經營畜牧業之雞飼育業,屬於營利事業,而非自力耕作,其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國稅局作成剔除利息支出處分所必須記明之理由,倘歷經訴願程序至原審審理程序均付之闕如,而直至上訴時始補具理由者,自不合於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而屬違法。
5
裁判字號:
旨: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固不以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限,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惟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雖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惟因該行政處分所發生之法律效果直接損害其權益者,始足當之。財政部或行政執行署得對欠稅公司之負責人在一定條件下為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等之處分,惟均係以其為公司負責人或法人代表身分所為,尚非個人之權益因課稅處分而直接受到侵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行政先例須為合法先例,方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適用。
7
裁判字號:
旨:
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第 2 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同法第 4 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需合併計算所得,亦即如能有加班紀錄可供核實認定屬非經常性之加班事實者,亦該金額非和其所加班時數無關時,自可認有免稅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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