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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要求民眾向臺北市里長申請開立證明書時,應提供申請人據以開立證明之法令依據,避免申請人無法檢附法令依據或里長無法查證事實者,里長得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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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於接受捐贈土地之相關文書上,免載明土地權利價值或公告現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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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不得列為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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