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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應認其係屬行政訴訟法關於債務人異議訴訟類型之規定。既未明定僅以同法第 305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者為限,始有其適用,則行政處分的受處分人,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行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按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主張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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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應予轉換,其權限在於行政機關,係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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