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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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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不需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 1 萬元以下之營建工程逾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雖甚少,但已達成收費之行政目的,故毋需執行罰鍰處分。惟滯納金及利息部分,仍應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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