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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義務本於職權而撤銷之,但若對公益有害或是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則不得撤銷,另行政機關仍可將其為處分之轉換,即係由違法之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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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執行案件行政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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