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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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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倘屬原住民廠商得以承攬之採購標的,得直接洽原住民廠商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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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非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但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除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外,並應邀請原住民團體比價、議價,且留意得優先以比較方式辦理,另如案件數與整年度相同金額範圍之案件數之比值不得高於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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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1 款所稱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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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受託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勞務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取得者若謂非屬行政序法第 16 條所稱『委託』業務,是否妥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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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回收相關標誌之查核工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委託,在公告其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另慈善團體銷售資源回收物品之銷售額,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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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主計總處因應電子發票與視訊會議日漸普及,配合修正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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