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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所稱之病媒防治業者,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應逐月製作施作紀錄,並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 1 年施作紀錄,如違反該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得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9 條規定處罰。又病媒防治業者申請停業,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8 條規定,應自停業日起 15 日內,檢附原許可執照向主管機關辦理備查,不得擅自向其他非主管機關申報。如病媒防治業者已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之限期內,將停業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致不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9 條之處罰要件,係原處分是否存在違法事由應予撤銷之問題,而非原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無效原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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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主管機關作成殯葬設施之設置處分時,就關於殯葬設施聯外交通之認定,自應依當時之釋示。是殯葬設施所計畫興辦事業計畫案之基地緊臨既成道路,無庸另行開闢聯外道路,即並無聯外道路之相關問題者,主管機關依當時規範所為之核准興辦處分,並未違反處分當時之相關法令及函釋,自屬合法之處分,縱作成處分後有其他釋示,除處分做成當時所憑藉認定之釋示有實質違法之情事外,作成之處分之合法性不因新釋示而有所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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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47 條第 1 款規定之要件,雖屬相同,然其規範目的、法律效果,則有不同。營業人不符合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情形,應依同法條前段規定負有使用統一發票之行政法上義務,倘有違反此項義務之行為,主管稽徵機關自得依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推計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 47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罰鍰。至於主管稽徵機關是否發動、何時發動行政作為,進而作成補徵營業稅之核課處分、裁罰處分,核屬其依行政程序調查後之職權行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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