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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若法律規定之目的並不在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則被害人必須有公法上之請求權,始得請求國家賠償。而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規範目的,係為藉課事業登記之義務,俾商業資訊之公示,以達保護交易安全之目的,並非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而設,且就商業登記法之整體結構、適用對像、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亦未能得知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再者,本件亦未有無可裁量之情事,從而,縱被上訴人有怠於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情事,亦僅係被告關於行使裁量權限適當與否之問題,尚不能認係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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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3 條、第 24 條第 3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應由稅捐主管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按該營業人之實際營業情形,本於法定權責而為核定,尚非營業人所得自由選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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