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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繳納乃是針對環境保護之特別公課,只要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使用後產生「嚴重污染環境之虞」之廢棄物,性質上具有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含有害物質之成分、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即應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責任業者負擔回收清除處理費。又先進國家針對 PVC 物品或包材,均有禁限用或自願性管制措施,將之加嚴管制,已是國際環保趨勢。從而主管機關就有關容器附件使用 PVC 材質者應加重費率之規定,係以環境影響層面為主要考量重點,增加處理費率之手段亦有助於責任業者減少使用及開發替代材質,其手段與目的間確具有合理關聯,以助於環境品質之提昇,尚無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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