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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是否有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發現新證據之事由,應依具體案件之情形進行客觀之事後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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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遺產稅之核課,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作為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之基準時點,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發生新事實」,依其文義,當非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發生之事實,是於原核課遺產稅處分確定後,雖納稅義務人不得援引本款所稱之「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主張變更核課遺產稅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之基準時點,惟基於該款之明文規定,應認得依發生之新事實或發現之新證據而重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事實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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