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046694人
1
旨:
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知悉或具有控制權之要件,應確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另,就未來信託存續期間所生之孳息為贈與者其贈與價值自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折算現值課稅
2
發文字號:
旨:
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公司法第 267 條等規定,公司原有股東逾期未認購新股喪失認購權利,自無作為贈與標的可言,公司即得洽特定人認購,因並無身分限制,如該特定人以自有資金購買,即非屬贈與情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