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42216人
1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工程受益費,其分期開徵之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疑義
2
旨: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並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特別規定
3
旨:
有關徵收工程受益費,開徵日期之認定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疑義
4
旨:
函詢有關工程受益費繳費義務人之相關問題
5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之 15 年;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5 年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6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之請求權事項,是否溯及歷年積欠之工程受益費疑義
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6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期間之計算,通常係自一定起算日往後所為之順算,至於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通說認為準用期間之順算計算方式
8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之解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