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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均係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時效係關於請求權之消滅規定,自屬實體規定,依實體從舊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及行政執行法第 6 條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亦無上開法律關於五年消滅時效期間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系爭工程受益費之請求權時效,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十五年時效期間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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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工程受益費非稅捐稽徵法所定之稅捐,自無從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或關稅法第四之二條規定。次按公法與私法,雖各具特殊性質,但二者亦有其共通之原理,私法規定之表現一般法理者,應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世界各國法律莫不承認時效制度,是時效制度係公法與私法之共通原理,公法未明定消滅時效期間者,應類推適用其他性質相類之消滅時效規定,無性質相類之規定時,即應類推適用民法之一般消滅時效規定。其類推適用範圍不限於消滅時效之期間,時效完成之效力、時效中斷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均在類推適用之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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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程序法均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時效係關於請 求權之消滅規定,自屬實體規定,依實體從舊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及行政執行法第六條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 行使,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二、公法與私法,雖各具特殊性質,但二者亦有其共通之原理,私法規定 之表現一般法理者,應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本院五十年判字第三四 五號著有判例。世界各國法律莫不承認時效制度,是時效制度係公法 與私法之共通原理,公法未明定消滅時效期間者,應類推適用其他性 質相類之消滅時效規定,無性質相類之規定時,即應類推適用民法之 一般消滅時效規定。其類推適用範圍不限於消滅時效之期間,時效完 成之效力、時效中斷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均在類推適用之列。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無請求工程受益費時效規定,應類推適用其他法 律消滅時效規定。工程受益費係規費性質,與稅捐及關稅性質不同, 不因部分工程受益費由稅捐稽徵機關經徵,即認其性質與稅捐或關稅 相類,而得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及關稅法第四之二條規定 。是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無其他性質相類之消滅時效規定,應類推適 用民法之一般消滅時效規定。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時效完成 後,債務人僅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 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亦即消滅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僅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故債 務人於行使抗辯權前,履行給付,嗣後不得請求返還。工程受益費繳 納義務人於主張時效消滅前完成繳納,嗣後不得以時效消滅為由,請 求退還。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 (89.06.21)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90.12.28) 民法 第 144 條 (91.06.26)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2、6、8 條 (89.11.08) 稅捐稽徵法 第 23 條 (89.05.17) 關稅法 第 4-2 條 (8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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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系爭工程受益費自七十六年辦理開徵至八十八年送達原告已達十二年之久,顯逾五年之時效期間,其公法上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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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雖未規定受益費之徵收標準,但關於徵收費率依該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由市縣民意機關決議,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則呈請上級機關備案後施行,即已授權地方立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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