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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8 年第 17 次)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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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原台灣省省有建築改良物移轉國有得以移接清冊替代契稅免稅證書免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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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契稅條例對於違反該條例第 2 條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而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滿 14 歲,因欠缺責任能力,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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