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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房屋稅條例之授權訂定判別標準,區分一般住宅及高級住宅,並由臺北市稅務主管機關訂定注意事項,送經該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准予核備,以明確規範高級住宅之適用範圍,並未超出房屋稅條例授權之範圍,尚未違反授權明確性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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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房屋稅屬地方稅之一種,雖房屋稅條例係由立法院統一立法制定之法律,基於地方自治立法權及地方自治財政之精神,有關房屋稅之徵收事宜,仍應保留部分項目予地方自治團體補充立法,故房屋稅條例第 24 條規定,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房屋稅徵收細則。是以,地方政府對房屋稅所訂定之徵收自治條例,相較於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其係規定依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事項」調查擬定,以作為地方房屋標準價格審查評定之依據,故較諸房屋稅條例,地方政府依該自治條例之規定,應有較寬的行政裁量,得按該市之實際情形,補充制定房屋稅之相關規範。故地方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在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之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法定價格因素的範圍之內,考量地方實際情形,制定房屋類型級別之判別標準,按房屋質量是否明顯高於一般情形,區分高級住宅及一般住宅,並於法定事項及合理之範圍內,依相關價格因素分別評定其房屋標準價格,以符「量能課稅」及「稽徵經濟」之規範意旨,於法即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契稅的課徵範圍僅限於房屋以及未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而現行之契稅係就契價適用稅率徵收之,而契價亦以標準價格為準。縱令實際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納稅義務人亦僅以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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