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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判斷 87 年至 91 年古蹟定著之土地是否免徵地價稅,應檢視是否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而非檢視文化資產保存法關於古蹟免稅之相關規定。而依文資法第 8 條規定判斷是否屬公有文化資產,亦係以文化資產(古蹟)是否為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為斷,並非公有土地上之古蹟即屬公有文化資產。依銀行法設立之公營事業法人,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則應屬私法人,其所有供古蹟使用之房屋乃私有古蹟,其所定著之土地應免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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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財政部 83 年 8 月 31 日臺財稅字第 830416961 號函,納稅義務人得依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者,僅限於自來水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自然排除員工宿舍用地得依該函賦予優惠稅率之情事,如土地既顯非供納稅義務人自來水事業直接用地,自無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之適用。又稽徵機關作成原處分之際,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土地得適用優惠稅率之有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斟酌,顯未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稽徵機關自得否准納稅義務人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之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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