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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土地雖位屬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但其為墓地用地,係劃歸為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劃歸為保護區、農業區、住宅區或商業區,則該土地當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之 2 所定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農業區、保護區、住宅區或商業區而得減徵地價稅之要件。另土地雖屬水源特定區內之公墓用地,惟僅限制土地之使用,仍能為原來之墓地使用,自非屬土地法第 194 條所稱因法律規定之限制而不能使用之土地,故無該條免稅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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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符合三要件:(一)須有信賴基礎、(二)須有信賴表現、(三)須信賴值得保護。若人民所信賴之基礎係屬行政處分時,則此時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因信賴「授益處分」之存續力,就生活關係已作適當之安排,嗣該「授益處分」縱經撤銷,人民之信賴保護亦應受保護者之謂,惟若係屬「負擔處分」,則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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