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行政院依土地稅法第 6 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25 條規定授權所訂定的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地價稅是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能力課稅,且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課徵,藉此促使土地所有權人充分利用其土地或將不需要的土地移轉釋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但若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本文規定,因為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對土地所有權人已形成特別犧牲,於是明定以免徵地價稅的方式予以補償;至於同條但書規定「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雖亦屬無償供公眾通行,但因為法定空地是基於建築法等相關規定的要求而留設,為核准建造執照的要件之一,同時可提升建物的經濟價值,即使在建物興建完成後,該法定空地成為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道路,因其使用效益的主要部分與建物有不可分的關係,尚未達到特別犧牲的程度,而與「無償」的定義有別,所以才明定不予免徵地價稅。騎樓地屬於建築基地實設空地的一部分,故應屬建物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但書規定,即不予免徵地價稅。(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