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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繳款書經由郵政機關寄送至原告戶籍地址,並由原告之女蓋章代為收受,自屬合法有效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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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所謂授益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效果係對相對人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而言。主管機關對土地課徵田賦,本質上係對人民課予義務之負擔處分,非授益處分可比,自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所規定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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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相關規定者亦同。又參照同法第 10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尚須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或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土地,或為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始謂「農業用地」,始符合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農業用地,有徵收田賦之適用,與土地地目為「田」無涉。故如有土地雖係一般農業區並編定為農牧用地之非都市土地,惟搭設鐵皮屋及設置廢潤滑油儲存設施、停放大卡車等,並未為農業使用,自無課徵田賦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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