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438067人
1
裁判字號:
旨:
按廣義之地價稅為財產稅之一種,從量能課稅觀點言之,在經濟上是以土地財產稅負能力之指標,並規範上以之為稅捐客體,而對該土地財產之歸屬主體課徵稅負。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係以土地限制條件為基礎,因為財產稅為週期稅,免稅事由必須在所屬稅捐週期內存在,各個週期之免稅事由是否存在,自應個別審酌認定。是以,稅捐機關既查得土地於某一年度間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7 條規定,自得於核課期間內,再補徵該年度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105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 條第 1 項有關「公有」文化資產之定義適用於租稅事項時,若全面優先適用該法、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關租稅客體屬公或私有之認定,對於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將產生其經登錄為古蹟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屬公有,而古蹟所定著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 7 條、國有財產法第 4 條規定卻屬私有,陷入公有古蹟坐落之私有土地無法免徵地價稅之情形,故自應依其立法目的作合憲性限縮解釋,將公營(含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所有者排除在公有之外,以符合同法第99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相關稅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財政部 83 年 8 月 31 日臺財稅字第 830416961 號函,納稅義務人得依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者,僅限於自來水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自然排除員工宿舍用地得依該函賦予優惠稅率之情事,如土地既顯非供納稅義務人自來水事業直接用地,自無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之適用。又稽徵機關作成原處分之際,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土地得適用優惠稅率之有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斟酌,顯未符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稽徵機關自得否准納稅義務人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之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繳款書經由郵政機關寄送至原告戶籍地址,並由原告之女蓋章代為收受,自屬合法有效之送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