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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乃國家以租稅優惠之方式,對於經行政院核定供特定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給予適用單一稅率而不依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以此減輕該直接供事業使用之土地成本,達到將土地資源直接投入該核定事業使用之目的。因此,依自來水法規定經核准興辦之自來水事業,其名下土地,給予適用千分之十之優惠稅率,需直接供自來水事業使用且按行政院核定規劃使用為必要。又同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增列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使勞工住宅或宿舍得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乃係考量社會治安,勞工每天返往於住處及工作場所之安全保障。如土地所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既係供退休員工之宿舍使用,自與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按千分之 2 計徵地價稅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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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對於經行政院核定供特定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給予適用單一稅率而不依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以此減輕該直接供事業使用之土地成本,達到將土地資源直接投入該核定事業使用之目的。因此,依自來水法規定經核准興辦之自來水事業,需直接供自來水事業使用且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行政院專案核定規劃使用為必要,始適用千分之 10 之優惠稅率;如自來水事業之土地,未與其直接經營自來水事業之土地結合在一起使用,則該土地即非直接供自來水事業使用,自應適用地稅法第 16 條之累進稅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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