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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第 54 條
現行條文: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
    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
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修正時間: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54 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
              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
          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54 條  (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
          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
              鍰。
          二  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
          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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