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 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
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
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 54 條 (罰鍰)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
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
鍰。
二 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
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