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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人於民國 84 年 4 月 27 日已經拍定,原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並已由拍賣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扣繳,惟所有人於 91 年 6 月 11 日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請求將溢繳稅額退還,惟稅捐稽徵處否准。試問此時該土地及建物所有人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無理由?又稅捐稽徵處是否應依申請而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並退還溢繳稅額?法院應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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