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8451208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404554830 號
要
旨:
辦理移轉之土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滯納金,嗣後公告更正土地現值,如涉及原申報現值及契約內容之變更,則得申請更正,並辦理退補稅
2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704526040 號
要
旨:
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及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所稱「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
3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800548120 號
要
旨:
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除原申報現值顯然錯誤且能舉證者方可准由權利人會同原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正,至於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如未逾請求權消滅時效,則可由權利人會同前述之全體繼承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9240 號
要
旨:
有關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5 項第 5 款「期間」規定,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適用疑義
5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08037 號
要
旨:
有關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中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及「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