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水利法第 46 條所指之各種水利建造物,係以人為之方法建造或利用天然形勢加以人為建造,以達其水利上目的之建造物而言,舉凡灌排系統、水閘門、虹吸工、渡槽、取水井、橡皮埧、攔水堰,水庫等均屬之,惟相關水利建造物用地免徵土地稅之前提,均無水利大圳兩岸約十公尺屬水利用地免稅範圍或維護保留使用地或安全管制地之規定。又有關土地稅賦之相關事項悉依土地稅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土地稅法第 14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因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尚不得率以主張免徵地價稅,而土地既不該當於土地稅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等所定減免地價稅規定之要件,自應課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