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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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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案件並經複查確定者,為利行政救濟程序之審理,應探求當事人真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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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屬行政規則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裁量基準既有變更,雖相關法律規定並無變動,基於此等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適用新修正之基準為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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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納稅義務人就其八十六年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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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 59 條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是其裁量基準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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