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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銀行業為配合稅捐稽徵機關之查調作業所生之費用,則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擔。又銀行業擬訂調查帳戶資料所生費用之收費標準時,應考量行政執行之公益性等情況,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相關部會共同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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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稅捐稽徵法第 30、46 條、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如銀行業基於協助公益立場,配合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查調客戶資料,因客戶為實質受調查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擔相關查調費用,但如銀行本身即為實質受調查人,應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資料,以確認其法定義務履行情形,自非屬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支付相關查調費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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