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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原告 (納稅義務人) 對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處分不服,循行政爭訟程序,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且又提起再審之訴,復遭駁回確定後。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新證據,主張其依據原核課稅捐處分繳納之稅款,是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稽徵機關請求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經稽徵機關予以否准,並遭訴願決定駁回後,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請求被告 (稽徵機關) 作成同意退還已繳納稅款之行政處分。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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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人於民國 84 年 4 月 27 日已經拍定,原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並已由拍賣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扣繳,惟所有人於 91 年 6 月 11 日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請求將溢繳稅額退還,惟稅捐稽徵處否准。試問此時該土地及建物所有人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無理由?又稅捐稽徵處是否應依申請而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並退還溢繳稅額?法院應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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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公司在申報 8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曾列報一筆佣金支出的營業費用,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認列後,核定佣金支出為 0 元,並應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不服,乃提起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認定稅捐稽徵機關並無違誤,而判決駁回確定。至公司對同一漏稅事實而遭裁罰處分不服另提起撤銷訴訟,否定原補稅處分之基礎事實,而主張有仲介勞務之事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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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政府機關按農地重劃條例第 25 條規定公告農地重劃分配結果,且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並已移送行政執行取得該差額地價,但該差額地價之公法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此時土地所有權人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之一般給付訴訟,另土地所有權人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惡意受領人之規定請求附加利息一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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