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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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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函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2
旨:
在監服刑之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3
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時,稅捐稽徵文書應列全體董事為代表人,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
4
旨:
公司應行清算,未進行清算,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者,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董事為清算人
5
旨:
公同共有案件經委任代理人或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其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作業規定
6
旨:
命公司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分書應記載代表人姓名並向其送達
7
旨:
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8
旨:
移送機關命公司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書,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96、69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規定,記載公私之代表人姓名並向公司代表人為送達
9
發文字號:
旨: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稅捐稽徵文書,遭在監服刑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時,其送達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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