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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函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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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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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在監服刑之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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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繳款書未載明開始繳納日期經行政執行分署退案之處理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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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若稅捐繳納通知文書之應送達處所為不按址投遞區,而郵務人員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時,因為向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處所為之,故不發生上開條文規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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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為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所定;而以公示送達者,得另於政府公報刊登文書或其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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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省縣自治法 (註:現行法更名為地方制度法) 公布施行後,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稅捐稽徵文書寄存於村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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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為提高稅單送達效率,訂定「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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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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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稅捐稽徵文書,遭在監服刑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時,其送達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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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士林行政執行處 95 年度業務檢查檢查結果如說明,請參考並督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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