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04217人
1
旨:
函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2
旨: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之相關規定
3
旨:
在監服刑之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4
旨:
繳款書未載明開始繳納日期經行政執行分署退案之處理決議
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若稅捐繳納通知文書之應送達處所為不按址投遞區,而郵務人員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時,因為向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處所為之,故不發生上開條文規範之情形
6
旨:
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為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所定;而以公示送達者,得另於政府公報刊登文書或其節本
7
旨:
省縣自治法 (註:現行法更名為地方制度法) 公布施行後,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稅捐稽徵文書寄存於村里辦公處
8
旨:
為提高稅單送達效率,訂定「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核要點」
9
旨:
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10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區公所是否為自治機關疑義
11
發文字號:
旨: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稅捐稽徵文書,遭在監服刑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時,其送達效力問題
1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士林行政執行處 95 年度業務檢查檢查結果如說明,請參考並督促改進
1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公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存有乙案釋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