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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房屋稅係依照稅籍底冊核定課徵之稅捐,故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其核課期間為 5 年;又同條第 2 項規定所謂「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只須其事實不在行政救濟之裁量範圍內,均屬「另發現應徵之稅捐」。是納稅義務人之房屋一開始縱經核准作為工廠用而減半徵收房屋稅,然嗣後稽徵機關發現該房屋未辦竣工廠登記,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要件者,自得就 5 年核課期間內補徵房屋稅,此與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自不相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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