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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經理應具備主管機關認定之資格條件,且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如因請假而無法執行業務者,其所屬投資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其職務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且禁止由不同業務決策者兼任之。又屬金融服務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辦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之業務,自應遵守關於金融服務業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之自律規範。另在期貨信託事業辦理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既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出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解釋上應兼及對提出申購之交易對象所為之配售決定亦應公平對待之。(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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