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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系爭車輛雖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然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時,行政機關仍得裁處沒入。系爭車輛之所有人明知系爭車輛價值不菲,對於出租或出借系爭車輛事宜自應有基本之查證、關切,以防杜行為人將其用作違法工具。惟所有人卻對系爭車輛之用途未加聞問,致行為人使用其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難謂所有人無重大過失,行政機關依據同法第 93 條之 5 規定沒入系爭車輛,自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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