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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係因銀行辦理公司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有違反交易常規情事,且對於會計師函證有未充分揭露公司存款受限制之情形,認其有協助虛增公司銀行存款以窗飾財務報表,影響金融秩序,有礙銀行健全經營,故以原處分限制銀行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新增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此外,銀行辦理公司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已違反有關銀行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所規定,應在內部控制及安全確保無虞之原則下,依據其董(理)事會同意之內部作業準則辦理之原則,故機關認其有虛增公司銀行存款以窗飾財務報表之情事,已該當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無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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