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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年上訴字第 360 號
要
旨:
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固為刑事法上原則,然非謂故意過失之外,即無犯罪與刑罰之可言;亦非謂犯罪行為之處罰,必以故意過失為其成立條件。是以,凡在法律規定非以故意過失為成罪要件之場合,則行為人縱無故意過失存在,亦仍須就一定之事實或狀態負其刑罰上之責任,則屬諸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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