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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不得列為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專業責任險之受益人及共同被保險人,如於保險事故遭受損害,則得以以第 3 人之立場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
2
旨:
按保險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於各契約範本中,增訂受益人條款,加註「不包含責任保險」及,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
3
旨:
為避免有牴觸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之虞,將臺南縣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條款中第 10 條第 2 款第 8 目,關於受益人部分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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