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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納稅義務人未據實申報遺產稅,徒憑主觀見解不予申報,致發生漏稅情事,縱無積極證據足認其出於故意為之,但衡其情節仍難辭過失之責任,且不具免罰之事由,則稽徵機關審酌其違章情節,並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所漏稅額予以適當之裁罰,此裁罰尚難認有違法或裁量失當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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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遺產稅事件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遺產稅額之計算,對於全體繼承人而言,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基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必須合一確定,本件繼承人既代表全體繼承人為系爭遺產稅之申報,其他繼承人固未親自踐行該程序,其效力仍及於全體繼承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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