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係以汽車所有人為要保人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法第 9 條第 2 項係以要保人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者為被保險人;同法第 11 條係因該保險為責任保險,屬財產保險,為明確界定請求權人之範圍,故避免使用「受益人」一詞。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雖非明文以業者為要保人,但課予業者以自己之費用、以所屬外送員為保險人與受益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義務。其中,關於受益人部分已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不符;就保險法上重要事項之繳納保險費及一律以所屬外送員為被保險人的部分,亦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牴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違反中央法律優位原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應為無效。(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