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機關或團體若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情形,即不得免納所得稅。而「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係指機關或團體限於經營舉辦與其創設目的有密切關係之業務,始符合免稅要件,至於是否與機關團體創設目的有關,應視機關或團體章程內容及經營業務之性質而定。因此,機關或團體自難僅以其有經營往生互助事項之事實,為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適用對象,即可不論其章程內容及經營業務之性質,遽認「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情形,其經營往生互助事項所得免納所得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